(2014)泽执恢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杨计红与范录顿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计红,范录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恢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杨计红,男,1947年4月26日生,汉族,泽州县大东沟镇贾泉村人,农民。被执行人范录顿,男,1954年12月12日生,汉族,泽州县周村镇范堰村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杨计红依据本院(2011)泽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范录顿归还人民币139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杨计红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录顿履行647元后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对剩余欠款743元进行了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泽执恢字第54号案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确定由杨计红负担且已缴纳。执行员 靳利方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许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