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鸠民二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裕宝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裕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鸠民二初字第00124号原告:王裕宝,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王成悦,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宣义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裕宝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川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孙云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