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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邓淑侠与李国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淑侠,李国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邓淑侠,女,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遵化镇。被告李国双,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遵化市遵化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淑侠诉被告李国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淑侠于2014年4月8日以被告李国双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淑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高韶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