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一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00148号原告刘某。被告殷某���。本院在审理刘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190.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周春姣人民陪审员 冯妍妍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牛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