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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00148号原告刘某。被告殷某���。本院在审理刘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190.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周春姣人民陪审员 冯妍妍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牛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