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新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力诉被告沈阳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力,沈阳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新民初字第892号原告刘力。被告沈阳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宇。委托代理人李师光。原告刘力诉被告沈阳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欣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马腾飞(主审),人民陪审员杨楠参加评议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力、被告沈阳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师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8年6月1日与原告签订……一期给排水外网工程及……暖气外网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款由原告垫付,工程竣工后一年内既2009年9月5日之前付清,其中包括人工费190万元,按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并未及时给付工程款及人工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569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双方于举证期限内经过核实,确认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为507万元。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原告为被告开发的……小区一期做外管线给排水工程及暖气外网工程,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完毕后经双方确认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569万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审理中经过双方确认,原、被告均认可欠付工程款数额为507万元。上述事实有工程承包协议书、欠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原、被告达成协议由原告为被告做……小区一期外管线给排水工程及暖气外网工程,现原告已经依约完成,原、被告双方于审理中确认被告尚欠工程款507万元未付,该款项被告应予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原告刘力工程款507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1630元,由原告负担5630元,由被告沈阳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欣代理审判员 马腾飞人民陪审员 杨 楠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波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