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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孙雪芹与山东省亿雨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263号申请人孙雪芹。被申请人山东省亿雨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雪芹与山东省亿雨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劳人仲案字(2013)第507号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良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