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阿市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童成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成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阿市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成云,男,汉族,1969年3月5日生于新疆焉耆县,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及住址。2013年10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在押。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市检刑诉字(2014)第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成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相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成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2日7时15分许,被告人童成云驾驶新M-396**,新M-32**挂车,沿库阿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柯柯牙立交桥下超车时,刮碰在该路段正在拾棉花的行人邓某某,致邓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童成云驾车逃逸。经道路事故认定,被告人童成云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邓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新M-396**车主陈文军已支付给受害人邓某某家属丧葬费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童成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童成云的供述,证人王某、高某某、艾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察笔录,刑事照片,收条,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成云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童成云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童成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孟庆野代理审判员 张淑玲人民陪审员 孟献成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叶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