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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欧阳怀亮、文笑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欧阳怀亮,文笑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220号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农林下路5号亿达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陈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晓文,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钟晓婷,该司职员。被告欧阳怀亮,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文笑明,女,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欧阳怀亮、文笑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萧佩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