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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倴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滦南县国营林场与李连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南县国营林场,李连山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倴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滦南县国营林场。法定代表人:马鸿鹏,系林场场长。委托代理人董平,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连山。李铁。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南县国营林场与被告李连山、李铁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南县国营林场于2014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滦南县国营林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南县国营林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雨兴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贾慧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