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02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道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道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2186号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84-1-6-1。组织机构代码:62202122-8。法定代表胡世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凡,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邓道敏,女,195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道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潇予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柴世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