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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南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南民初字第00257号原告胡某某,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尹某某,女,自然情况不详,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详细住址,导致本院无法给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周洪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