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南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南民初字第00257号原告胡某某,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尹某某,女,自然情况不详,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详细住址,导致本院无法给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周洪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