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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四川省阆中市柏垭天然气管理站与敬春杰委托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阆中市柏垭天然气管理站,敬春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四川省阆中市柏垭天然气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吕小军,该管理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李正隆,阆中市柏垭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敬春杰,男,生于1952年7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柏垭镇上游村**组**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阆中市柏垭天然气管理站与被告敬春杰委托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阆中市柏垭天然气管理站撤回对被告敬春杰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阆中市柏垭天然气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四川省���中市柏垭天然气管理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大敏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优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