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抚民二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诉被告马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马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抚民二初字第0016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负责人:高喜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志刚,该行风险部保全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金,该行法律顾问。被告:马玲,女,住抚顺市新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被告马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迎明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