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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遂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妮与被告上海施科特光电材料(驻马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妮,上海施科特光电材料(驻马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杨妮,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珍,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上海施科特光电材料(驻马店)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妮与被告上海施科特光电材料(驻马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妮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妮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郜宏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胡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