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遂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妮与被告上海施科特光电材料(驻马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妮,上海施科特光电材料(驻马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杨妮,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珍,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上海施科特光电材料(驻马店)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妮与被告上海施科特光电材料(驻马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妮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妮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郜宏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胡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