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于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于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高某正在怀孕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 松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