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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与闵玲玲、武汉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闵玲玲,武汉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26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负责人邓忠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光辉、王旭芬,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闵玲玲,女,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汉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少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建行湖北营业部)与被告闵玲玲、武汉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行湖北营业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72元、其他诉讼费用46元,共计231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负担。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程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