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石岩、赵强销售假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赵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运盐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2013年7月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病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3年7月6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刑诉(2013)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赵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利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2013年被查出患有白血病)从2009年开始,在网络上得知有一印度版治疗白血病的药品“格列卫”,对治疗自己的白血病很有疗效。从2010年开始,石某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印度NATCO(那扣)公司的代理商莫尼斯购进“格列卫”药,利用EMS(中国邮政速递)将药发回国内。通过网络上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协会群”寻找买家,然后分装销售给全国各地。截止2013年6月底案发,被告人石某共向全国十八个省市销售“格列卫”药1800余瓶。2013年3月份开始,石某指派被告人赵某负责货物收发,销售价值144万余元,获利41万余元,所得赃款石某用于看病花销。经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明:该药品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擅自生产、进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按假药论处。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材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赵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赵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2003年被查出患有白血病,2009年被告人石某在网络上加入了一个名叫“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协会群”,并通过该QQ群得知有一印度版治疗白血病的药品“格列卫”,对治疗白血病很有疗效。格列卫英文名字ImatinibCapsulesIP,通用名:伊马替尼胶囊,又叫格列卫,原产地在瑞士,生产企业为瑞士的NactoPharamalimited,功能主治:治疗白血病。该药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每瓶约2.4万元,而印度版的格列卫价格相对比较便宜。被告人石某通过网络联系上一个叫莫尼斯的印度人,并通过莫尼斯从印度购买“格列卫”药,莫尼斯通过中国邮政速递将印度版的格列卫药发给被告人石某,被告人石某服用该药后感觉疗效不错。从2010年开始,被告人石某便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印度NATCO(那扣)公司的代理商莫尼斯购进“格列卫”、及少部分“易瑞沙”,利用EMS(中国邮政速递)将药发回国内。并通过网络上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协会群”寻找买家,然后加价销售给全国各地需要该药品的人,平均每瓶加价200元左右。被告人石某知道印度版的“格列卫”药在中国没有注册,为了不被查处,被告人石某用张某某、赵洋、程晓洁、耿文武等人的名字开过银行账户,并用这些账户来收取销售的“格列卫”药款。2013年3月份开始,为了减小目标,被告人石某让被告人赵某帮助其收发货物。被告人赵某系被告人石某的妻弟,被告人赵某帮助被告人石某收发货物,未收取任何报酬。截止案发,被告人石某、赵某共向重庆、辽宁、福建、河南等省市销售印度版的“格列卫”药约1800余瓶,销售价值约144万余元,获利约41万余元。所得赃款石某用于看病和日常花销。2013年4月24日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证明,ImatinibCapsulesIP,中文通用名:伊马替尼胶囊,标示生产企业为INDIANATCOPHARMALIMITED,生产地址为印度,主要用于治疗慢性粒细胞减少(俗称白血病)等病症,该药品内外包装及说明书上均没有标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该药品批准文号,也没有中文说明等信息。经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数据库,未发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INDIANATCOPHARMALIMITED对该药品进口的批准证明信息。该药品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擅自生产、进口,应当按假药论处。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石某认罪、悔罪,公安机关证实被告人石某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为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发起第二次集群战役创造了条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1、关于对河南鹤壁胡建勇等人销售假药案线索深入经营的通知及附件,主要内容:在侦查胡建勇等人销售假药一案中,发现胡建勇是从山西张某某、石某处购进假冒的“格列卫”药品,并发现张某某、石某的销售网络涉及河南、辽宁、四川、吉林等城市。要求各总队接通知后立即部署,涉案地公安机关围绕涉案线索进行深入经营,尽快查明案件事实,涉案上线线索情况为山西石某、张某某。2、转发公安部关于对河南鹤壁胡建勇等人销售假药案线索深入经营的通知,证实2013年5月8日山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转发公安部关于对河南鹤壁胡建勇等人销售假药案线索深入经营的通知,要求按通知要求严格做好各项工作。3、2013年7月11日福建省惠安县公安局崇武边防派出所对张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5年6月份,我得了白血病,之后一直采取保守治疗,靠药物维持治疗。从2005年6月份开始我一直吃美国产的格列卫,吃到2011年年底就断掉了。到2012年年初,我开始吃印度产的格列卫,一直吃到现在。我知道印度产的格列卫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但因为美国产的格列卫太贵了,我吃不起。我吃的印度产的格列卫是从号码为654566685的QQ群上面得知一个购买印度格列卫的联系方式,石某,山西人,电话1383410****。之后我就和石某联系,给石某汇款购买药品。到2013年6月份石某更换了一张姓名为程晓洁的卡让我继续汇钱购买药品。从2012年至今我共向石某购买了约18瓶印度产的格列卫,每瓶900元,购买的这些药都是我自己用了。4、张某某的门诊病历及检验报告,证实张某某患有白血病。5、2013年7月15日蒙城县公安局对李某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父亲2003年12月份被查出患有白血病,先期治疗曾用过一段时间格列卫,由于医院卖格列卫负担太重,无法承担。后来在网上经网上病友的推荐,由网上的病友帮忙代购了与格列卫疗效相近价格适中的药物,俗称“V”,全名VEENAT,产地印度。我从2010年5、6月份开始购买,一共购买了6、7次,每次花费大约2000元,一次1-2瓶,我父亲吃药是慢性期,一瓶大约可以治疗2个月左右,效果良好。我是从一个QQ名叫海石头的病友那里代购的,他的打款账户名叫石某,我只知道他是山西人,手机号是1332348****。我没有从石某处买过格列卫这种药,我购买的VEENAT和格列卫的化学成分的分子式是一样的。6、李某某提供的其父亲的住院卡及出院记录,证实其父亲患白血病的情况。7、2013年7月11日辽宁省公安局白塔区分局对张某甲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患有白血病,我患这个病12年了。2009年我开始销售格列卫,2010年5月份左右,开始销售易瑞沙。2005年左右我通过上网搜索有个QQ群是谈论关于白血病的,我看见群里的人打字说有一种叫格列卫的药治疗白血病的效果特别好,正品的格列卫是瑞士产的,在中国每盒销售2万多元,印度仿制瑞士生产的格列卫价格便宜,但在中国不允许销售,我就问如何能买到印度产的格列卫,有个网名叫“石头”的说能买到印度产的格列卫,价格当时大约是2000元左右,我就在石头手买了一盒,用过之后感觉效果挺好,我就一直在“石头”手中购进格列卫,也告诉过其他白血病患者印度产的格列卫效果好、价格便宜。“石头”的真实姓名好像是石某,联系方式是1383410****、1338348****。大约2009年,有人找我帮忙买印度产的格列卫,我就在石头卖给我的价格上加价200元卖给了他人,当时价格开始逐渐下降,每瓶1300元、800元、500元不等。有一次我去医院检查,医院的大夫吴晓丹问我现在用什么药,我告诉她用的是印度产的格列卫,她说她的一个亲戚也是白血病患者,让我帮忙买格列卫,我也给她买了,每瓶赚了200元,后来吴晓丹也介绍其他白血病患者找我买药。有两次她说有人找她买格列卫,让我给她送去几盒,我每盒赚200元,我不知道她卖多少钱。从2010年开始,我从石某手中购买易瑞沙,这是别人找到我问是否能买到易瑞沙,我就找石某,开始的价格是每瓶1300元,后来价格降到1000元、850元。易瑞沙的销售渠道主要是通过医院的吴晓丹大夫给我介绍,每次她需要易瑞沙的时候就给我打电话,具体情况我记不清了。我是通过上网或者电话的方式联系石某,定下具体需要的药和数量,然后我就用银行卡的方式给石某汇钱,石某收到钱后就以快递的方式给我发货,石某持有银行卡的姓名是张某某。8、2013年10月18日陕西省武功县公安局对许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住在咸阳市渭城区窑店镇黄家沟,我本人患有白血病,从2008年开始使用治疗白血病的药。2012年6月份我通过陕西“慢性粒细胞白血病”QQ群上一个病友的介绍,给一个卡号6222021107005599057,名字叫杨浩,地址在江苏省连云港的人打钱购买印度格列卫,每盒1000元,共买了14、15盒,都是自己吃了,没有卖给过他人。9、许某提供的骨髓细胞检查报告,证实其是白血病患者。10、证人赵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和石某是夫妻关系,石某以前修过电脑,后来生病了,是白血病,所以他上网联系购买治疗白血病叫“格列卫”的药,我知道这种药是印度过来的,开始他自己喝,后来要的人多,他就从印度购进然后卖给别人,从中挣点钱。我没有帮石某联系销售过。赵某是我的弟弟,后来他替石某提货或者发货,赵某应该不懂石某卖的是什么药,只是帮助提货、发货,平时我不给赵某钱,石某给不给我真的不知道,他们俩的事我不参与。我开的车大部分的钱是石某出的,我出了10万元。我不知道石某销售“格列卫”是违法行为,我只知道那个药有疗效,石某自己就吃的那个药。1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石某是我的亲弟弟,他跟父亲姓,我跟母亲姓。石某销售假药的事我没有参与过,我一点都不知道,卡号6227000360202315488的建行卡是我的名字,但我不记得是我开的卡还是石某拿我身份证开的卡,这件事我不清楚。车号晋MN58**的斯柯达轿车是我的,由于我平时在侯马上班,车放在运城让我弟弟开着。12、证人卫某某(邮政速递物流空港营业部揽投员)的证言,主要内容:大概2012年5月份左右,开始有人从国外给石某、赵某发货,当时不知道他们叫什么,只是根据投单上的电话联系收货人。刚开始根据投单上的电话联系收货人,收货人给我另外一个人的电话,让我和他联系,后来联系多了,知道叫赵某,后来赵某告诉我以后再有这种货到,直接和他联系就行了。通过邮政速递查询系统得知2012年他们收的货是从印度孟买发过来的,我不知道是什么货。2012年他们共收了54个邮包,邮包里面是什么东西、有多少,系统看不出来,货单上全部是英文,我看不懂。2011年没有,2013年暂时查不出来。2012年是手工作业,每次通知赵某取货,我都把货单上的条形码号码抄下来让他签字,2013年办公自动化以后,赵某取货只需要扫一下条形码号码,就证明货物他领走了,所以2013年我就没办法统计。赵某和石某在我这里发过货,大部分是赵某来发,发了多少记不住了。13、证人王某某(申通快递业务员)的证言,主要内容:赵某每次到我公司发货,如果我在的话就把要发的货交给我,如果我不在就把货放在公司的办公桌上,我回公司后再把货登记发出去,我们提前把发货单给赵某了,发货前赵某就已经把货包装好,也把单子贴好了。赵某属于我的客户,他发货的数量是我的业绩,所以他的货必须我来办理。赵某发货频率比石某高,每月能发十几家。我们公司每半年销毁一次发货的单据存根,现在只有2013年1月到6月的发货单存根。经过查找,有50张赵某的发货单存根,以前的单据存根销毁了。从存根上能看出发货包裹的收货人地址、名字、电话和寄件人的名字、电话,还有包裹内的货物数量。寄件人是张某某,电话是1338348****。石某好像是开网店的,他告诉我他卖的是保健食品,石某是我的客户,我们是在2011年我刚到申通快递公司时办理石某业务时认识的,2011年至2012年6月前,每月石某发货4、5次的样子,有时发好几家,有时只发一家。石某的货除西藏、新疆以外都有,主要发往南方省份。到2012年9月份左右,石某告诉我以后发货的事让他小舅子办理,让我接待。我不知道张某某是谁,石某发货就写的张某某,我问过石某,石某说是一回事,电话是石某的电话,石某发货就用这个电话联系我。14、2013年4月24日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的证明,证实ImatinibCapsulesIP,中文通用名:伊马替尼胶囊,标示生产企业为INDIANATCOPHARMALIMITED,生产地址为印度,主要用于治疗慢性粒细胞减少(俗称白血病)等病症,该药品内外包装及说明书上均没有标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该药品批准文号,也没有中文说明等信息。经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数据库,未发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INDIANATCOPHARMALIMITED对该药品进口的批准证明信息。该药品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擅自生产、进口,应当按假药论处。15、河南省浚县警方关于对胡建勇涉嫌销售假药案立案的相关材料,证实胡建勇从被告人石某处购买ImatinibCapsulesIP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的情况。16、卫某某提供的被告人赵某收货的签字单,证实被告人赵某在运城市邮政速递公司收货的情况。17、EMS编号为EA631774355IN邮件包裹单,证实该号码为国际邮件包裹单的编号,石某、赵某是从印度购进的“格列卫”药品。18、运城市邮政速递分公司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证实包裹是从印度孟买发出的,目的地是运城市。19、发货包裹单,证实石某、赵某通过邮政速递公司向全国各地发货的情况。20、客户名称张某某,账号为62270003602022315488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证实账号为62270003602022315488账户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26日的账户交易情况。21、2013年7月6日、7月7日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03年我被查出患有白血病,2009年我上网进了一个QQ群,这个群是患有白血病的病友建的群,名字叫“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协会群”,在群里我得知了“格列卫”的药。这种药原产地是瑞士,国内有卖的但很贵,这种药有一种印度版的,比较便宜,于是我通过网上提供的网址联系一个叫莫尼斯的印度人购买这种药,开始我自己吃,有效果。从2010年开始我通过这个网站从网上联系购进“格列卫”的药,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发给我,寄件人的地址、姓名都是英文,地址是ASIANIMPORT&EXPORTCOMPANY(中文的意思是亚洲进出口公司),姓名是Monish(莫尼斯)。我收到药后加价在运城发给全国各地需要这种药的人。我卖的“格列卫”是瓶装的,每瓶120粒,这种药有疗效,但国内对这种英文版瓶装的“格列卫”胶囊没有注册。2010年莫尼斯给我提供的是印度账号,从2011年底,莫尼斯给我提供的是国内的一个账号,账号我不记得了,出事后我将我电脑里关于“格列卫”的资料全删了。从2010年至今我从莫尼斯那里共购进了860多瓶“格列卫”,销售金额大约118万元左右,获利大约41万元。客户是我QQ群里的,大多是他们联系我要货,很多人说自己是白血病患者。经常从我跟前买药的大客户有天津的“用心”(网名),江苏徐州的“子福”(网名),河北沧州的卢建昌。这些客户将款打到我的账户,我知道从印度购进这个药销售不合法,因为害怕被发现后查出,期间我用很多人的名字开过账户,有我的名字、我媳妇的名字、我哥张某某的名字、赵洋的名字、程晓洁的名字、耿文武的名字,账号记不清了。其中用我哥张某某名字开的账户用的比较久。2012年3、4月份开始,我害怕目标太大,就让我小舅子赵某帮我收货、发货。2013年6月底,我接到重庆杨明贵的电话说派出所找他,问他“格列卫”药是从哪里来的,怎么购买的,他打电话问我是怎么回事,我就知道出事了,然后我就将电脑里关于“格列卫”的所有资料都删除了,并让赵某赶紧把“货”发完,不做了。卖“格列卫”的钱我看病和平时花销了。22、2013年7月12日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主要内容:从2010年元月开始销售“格列卫”,到2011年年底大约销售了720瓶,从2012年元月至案发大约销售了1080瓶。总共销售了大约1800瓶左右。每瓶按800元计算,销售金额大约是144万余元。瑞士产的“格列卫”每小盒大约60粒,销售价是1.2万元,大盒是2.4万元,国内的白血病患者吃不起这种药,刚开始我也吃不起,后来知道了印度版的“格列卫”,这种药治疗的效果很好,我为了治疗我自己的病才开始销售这种药。我妻子赵某没有参与过销售“格列卫”假药,也没有和任何客户联系过。河南鹤壁的胡建勇是白血病患者,从我这购买印度版“格列卫”的量比较大,远远超过了他自己的用量,一般一个白血病患者一年用量是12瓶,多的话不会超过24瓶。23、2013年7月28日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主要内容:莫尼斯经常变更银行账号,且都是英文,汇款也只是现金汇款,从未转账,一般都是通过农行汇的,有时也通过建行汇。我们没见过面,唯一的联系方式就是电子信箱,因为事发后我将电脑里的相关资料都删了,所以账号都记不得了。通过公安机关对我做的大量的思想工作,我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我决定给公安机关提供关于印度“格列卫”等药品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相关信息,给自己提供一个戴罪立功的机会。我知道有一个网名叫“苏医生”,在他的QQ群中向国内大量销售印度产的各种药,其中就有“格列卫”,还有“易瑞沙”、“特罗凯”等高价药品,并且他自己拥有很多QQ号码,通过别人建立了很多QQ群,在这些QQ群中进行销售。其中有一个群号叫“北京慢粒间质瘤肺癌群”,群号是260536516,里面有他销售的网络、联系方式、打款的银行账户等资料。还有一个中文版的网址:www.cynoindia.com。这个网址也是专门向中国国内的白血病患者销售印度产的“格列卫”药品。24、2013年9月9日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0年我通过“慢性粒细胞白血病”QQ群认识的辽宁省的张某甲,得知他也是白血病患者,需要“格列卫”的药,QQ联系上后就用电话联系,我的网名叫“石头”。我向张某甲销售过“格列卫”和“易瑞沙”,具体卖给了他多少瓶,我记不住了,反正是不多。刚开始卖给他的价格有点贵,一瓶一千多,后来印度价格降下来了,我卖给他就便宜,有800元、500元一瓶,价格不等。我们联系好后,张某甲把钱打到我的账户上,我收到钱后就通过申通快递把药品发给他,我给张某甲的账号的户名是张某某,银行是建行,卡号是:6227000360202315488,我给张某甲邮寄的地址好像是辽阳市建行工会。25、2013年7月6日、7月8日、7月9日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主要内容:石某是我姐夫,2012年3月份左右,石某让我帮忙帮他收发格列卫药品。刚开始石某告诉我收发的是保健品,后来我问石某是什么保健品,石某告诉我是格列卫。我帮石某到空港邮政快递取过几次“格列卫”药品,包装上面全是英文字母,我看不懂,收件人一栏也是用英文写的,写的是石某名字的拼音字母。取回后石某让放在我家的地下室,然后我再按照石某给我的地址把这些“格列卫”分发出去。我不知道石某是怎么联系的这些药,我帮石某发这些货,石某不给我分钱,因为我们是亲戚关系,他平时对我很照顾,平时在我孩子身上花钱也不少,所以我就没有提出向他要钱。我取的邮件是从空港卫某某那里取的,卫某某是负责我住的小区的收件业务。我发快递大部分也是通过邮政快递让卫某某发的,还有一部分通过申通物流公司、中通物流公司,没有固定的业务员。我发货时按照石某的要求填写收货人,发货人的姓名都是临时编的假名,其中有张某某、赵台等,是石某交待我这样填的。我不知道我收的格列卫是否有国家批文,但格列卫包装上面全是英文字母,我看不懂。2013年6月份石某告诉我发“格列卫”出事了,让我赶快把剩余的“格列卫”发出去,我才意识到发“格列卫”是违法的事。2013年6月底,当时有三件货,石某打电话让我处理,我直接从EMS取的货,取后就直接扔到了机场大道靠近黄金水岸的花带里了。2013年7月2日下午3、4点钟,我从空港中邮快递取了三箱“格列卫”,将这些药扔在机场大道豪德广场十字路口的花带里,因为石某给我说出事了,我不敢发,所以就扔了。我总共给石某发了多少次货,我记不清了,一般给一个人发货,少则1瓶,多则6、7瓶,一个星期多则3、4次,少则1次。2013年5月份之后,共收了5、6次货,大约收了有10件货,一件货36瓶,除了最后两次的货扔了之外,前面收的货大都发出去了,是按石某给我提供的地址名单发的,发了多少记不清了,发给了全国各地的人,范围比较广,钱我从来没收过,都是石某收的。26、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我不知道我替我姐夫石某发的“格列卫”药是假药,也不知道我收发的“格列卫”是从哪里来的。2013年5月份,石某告诉我他以前就得了白血病,喝的就是这种药,而且很有疗效,卖给别人的这种药也是患白血病的病友需要的,所以在我的意识中,一直认为这种药是真药,我不懂法,我认为我没有做违法的事。27、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二中队的报告,证实格列卫英文名字ImatinibCapsules,通用名:伊马替尼胶囊,又叫格列卫,原产地在瑞士,生产企业为瑞士的NactoPharamalimited,功能主治:治疗白血病。该药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每瓶约2.4万元。同时证明被告人石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提供线索,为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发起第二次集群战役创造了条件。28、被告人石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石某的姓名、性别、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29、被告人赵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的姓名、性别、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明知印度的“格列卫”药品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为谋取利益,而非法进行买卖,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帮助被告人石某销售假药,其行为亦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亦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赵某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石某本人患有白血病,案发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为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发起第二次集群战役创造了条件。依法可对其从轻判处。被告人赵某帮助被告人石某销售假药的时间较短,主观恶性不大,亦未谋取利益,仅处于亲戚关系对被告人石某提供了帮助,犯罪情节较轻,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赵某犯销售假药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追缴被告人石某非法所得41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 萍审 判 员 王秀丽人民陪审员 周秀枝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芳君附:1、送达信息法律文书(2014)运盐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收件人当事人石某、赵某受送达人送达人上诉状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