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13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1350号原告:丁某甲,女,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丁某乙,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与被告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甲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审判员 计小龙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徐晓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