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蚌山民二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昆山海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海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民二初字第00136号原告:昆山海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生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令梅,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喜,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创,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海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海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海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海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3元,减半收取1931.5元,由原告昆山海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施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