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96号原告庄某某,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林某某,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原告庄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庄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某以给被告林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界坤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杨新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