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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彭法民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庹志平与廖邦海(廖海),李佑昌(又名李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志平,廖安红,廖邦海,李佑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0315号原告庹志平,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文海,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廖安红,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廖邦海,又名廖海,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苗族,农民。被告李佑昌,又名李超,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佑川,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庹志平诉被告廖安红、廖邦海、李佑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庹志平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庹志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庹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元(原告庹志平已预交207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庹志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顺福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双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