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一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字第223号原告:韩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王全新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冷文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