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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天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蔡某、邱某与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邱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天民初字第295号原告:蔡某。原告:邱某。原告蔡某与被告邱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中云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