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天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蔡某、邱某与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邱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天民初字第295号原告:蔡某。原告:邱某。原告蔡某与被告邱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中云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