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程余,王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程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巴法刑初字第0022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2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小学文化,木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辩护人刘云秀,重庆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811553198。被告人程余,男,1986年6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包工头。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7月8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1年10月21日止。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12日经我院决定,于同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3)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程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程余不在案,本院决定对该案中止审理,2014年4月3日被告人程余到案,同日,本院决定对该案恢复审理。2014年4月8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江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程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7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汪某因打牌发生纠纷,后王某甲邀约程余、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到重庆市某五金店寻找到汪某及胡某甲、鲜某等人。王某甲、程余在该五金店外用皮带等对鲜某进行殴打,致其头部打伤,后鲜某逃脱。王某甲、程余等人又进入该五金店内,王某甲手持砖刀,与手持砖刀的汪某发生打斗,因汪某不支求饶,王某甲便强行向汪某索取现金4600元。事后,王某甲赔偿该五金店老板300元,另花费2100元请其邀约的人吃饭,剩余的2200元交由其妻子高某保管,后被依法扣押并发还汪某。2013年9月30日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鲜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王某甲、程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程余在案发后,对被害人汪某进行了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程余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王某甲、程余的户籍信息,鲜某病历复印件,高某扣押物品清单,《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证人王某乙、程某乙、李某、夏某甲、胡某甲、殷某、张某甲、高某、夏某乙、张某乙、胡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汪某、鲜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程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纠纷邀约被告人程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并强拿硬要被害人现金4600元,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程余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程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程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寻衅滋事的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程余赔偿了被害人汪某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王某甲、程余,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甲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定罪量刑,对被告人程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定罪量刑,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止)。二、被告人程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32日,即从2014年4月3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刘天柱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俞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