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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关明利与被告李文钧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明利,李文钧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383号原告关明利,男,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李文钧,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关明利与被告李文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天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明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天冰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黄金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