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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2014-294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姚远,袁淑珍,姚晗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芙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被执行人姚远。被执行人袁淑珍。被执行人姚晗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姚远、袁淑珍、姚晗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远、袁淑珍、姚晗铮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姚远、袁淑珍、姚晗铮的存款、收入46737.45元(暂未计算2012年3月9日的利息和罚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