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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礼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徐小兰诉被告岳旺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兰,岳旺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礼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徐小兰,女。被告岳旺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兰与被告岳旺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兰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小兰以为了两个子女的健康成长,又珍惜与被告岳旺生婚后多年的夫妻感情为理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所持理由充分,且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小兰承担。审判员  南琥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