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礼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徐小兰诉被告岳旺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兰,岳旺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礼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徐小兰,女。被告岳旺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兰与被告岳旺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兰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小兰以为了两个子女的健康成长,又珍惜与被告岳旺生婚后多年的夫妻感情为理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所持理由充分,且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小兰承担。审判员 南琥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