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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中民终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蔡启兵张从玉陈建军陈建平陈亮陈梅黄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启兵,张从玉,陈建军,陈建平,陈亮,陈梅,黄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民终字第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启兵,男,住宣汉县。委托代理人何正伟,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从玉,女,住宣汉县。委托代理人冉从弟,男,住宣汉县。委托代理人谭德荣,宣汉县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军,男,住宣汉县。委托代理人张从玉,系陈建军之继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平,男,住宣汉县。委托代理人张从玉,系陈建平之继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亮,男,住宣汉县。委托代理人张从玉,系陈亮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梅,女,住宣汉县。法定代理人张从玉,系陈梅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松,男,住宣汉县。上诉人蔡启兵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2)宣汉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上诉人蔡启兵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蔡启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启兵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爱东审判员  胡光俊审判员  谭 兴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黄玉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