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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遂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林峰与项春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峰,项春梅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遂商初字第235号原告林峰。被告项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峰诉被告项春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峰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峰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林峰负担。审 判 员 郑建设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周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