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遂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林峰与项春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峰,项春梅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遂商初字第235号原告林峰。被告项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峰诉被告项春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峰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峰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林峰负担。审 判 员 郑建设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周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