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戴礼贵与金玉等相邻权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礼贵,陈林,金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0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礼贵。委托代理人:宋某,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林。委托代理人:孟某,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玉。委托代理人:孟某,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戴礼贵因与被上诉人陈林、金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戴礼贵的委托代理人宋某,被上诉人陈林、金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3)镜民一初字第015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利民审判员 邓 侠审判员 徐胡龙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季学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