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方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5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代表人张永华。被告方延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方延红金融借贷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名下价值24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方延红25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尚峻松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向淑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