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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陆国富与深圳市罗湖区泰宁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国富,深圳市罗湖区泰宁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9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国富,男,汉族,1955年4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蓝远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正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泰宁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叶汉坤,主任。委托代理人:郭仪君,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冕桦,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苑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飞,系公司职员。上诉人陆国富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泰宁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泰宁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郭仪君,被上诉人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飞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陆国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在本裁定送达双方后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陆国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明  亮代理审判员 路  德  虎代理审判员 朱    宽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泽芳(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