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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张新元、高唐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高唐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张克同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元,高唐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张克同,张顺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827号原告张新元,男,农民,住临清市。被告高唐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清河驻地:高唐县金城路东段路南被告张克同,男,农民,住临清市。被告张顺德,男,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元与被告被告高唐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张克同、张顺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新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雪岩审 判 员  汪 忠人民陪审员  张文成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书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