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中法民五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黄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黄桂英,杨杰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民五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贵桂路5号。负责人:邓桂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鹏,系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桂英,女,194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朱雪峰,系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杰海,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桂英、原审被告杨杰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中二法民四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又于2014年4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方洁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