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与南阳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南阳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118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赵剑英,主任。被执行人南阳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法定代表人陈洪俊,董事长。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与南阳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南阳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费703072.04元。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南阳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2410.48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卞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