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乔智敏与被告新乡全州封头有限公司、新乡县华北机电有限公司、王修喜、吕玲莉、李艳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712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智敏,新乡全州封头有限公司,新乡县华北机电有限公司,王修喜,吕玲莉,李艳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初字第712号原告乔智敏,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付立明,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全州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法定代表人王修喜。被告新乡县华北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小冀镇中联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李艳蕊。被告王修喜,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被告吕玲莉,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被告李艳蕊,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智敏诉被告新乡全州封头有限公司、新乡县华北机电有限公司、王修喜、吕玲莉、李艳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智敏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乔智敏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7980元,由原告乔智敏负担。审判员 王文霞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任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