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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三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三初字第00502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男,1983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阁代理审判员  何天一人民陪审员  许伟松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栾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