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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中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2014)资中执字第46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曹玲,徐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资中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资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肖代彬,局长。被执行人曹玲,男。被执行人徐燕,女。申请执行人资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曹玲、徐燕计划生育一案,经过本院行政庭审查后认为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并作出(2014)资中非执审字第79号准予执行行政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资人口征决(2013)第05-19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履行标的款1937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资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曹玲、徐燕已支付10000元,剩余的同意分期给付,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资人口征决(2013)第05-19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玲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