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孙堂贤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堂贤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1163号罪犯孙堂贤,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10)忠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堂贤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4年3月26日以罪犯孙堂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予以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孙堂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一次,确有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堂贤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游欣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