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195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田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田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1957号原告:吴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红鹰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士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