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法行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安化县计生局与王资理、蒋德群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资理,蒋德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法行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法定代表人刘亚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立新,男,安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法分局局长。被执行人王资理,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现住本县江南镇。被执行人蒋德群,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王资理之妻。申请执行人安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该局安计生征字[2013]第1092051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对被执行人王资理、蒋德群征收社会抚养费2631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计生征字[2013]第1092051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征收内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蒋党辉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龙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