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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法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董玉银与齐河县昆仑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银,齐河县昆仑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224号申请人:董玉银,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齐河县昆仑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忠经理。地址:齐河县。(2013)齐商初字第168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给付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商初字第1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明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