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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山东高强紧固件有限公司与孙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强紧固件有限公司,孙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民初字第225号原告山东高强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工业大道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董超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国梁。被告孙海。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山东高强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海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争议较大,且本案案情复杂,故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郑金海审 判 员  王莹莹人民陪审员  王玉利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