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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环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正杰汽车销售责任公司与解景峰、解景生、杨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县正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解景峰,解景森,杨志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环民初字第511号原告环县正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正杰。委托代理人胡世银。被告解景峰。被告解景森。被告杨志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环县正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解景峰、解景森、杨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在诉状中将诉讼请求数额书写错误,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县正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5元,减半收取1347.50元,由原告环县正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丽萍代理审判员  敬向琼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玉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