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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执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永贵与被执行人开平市合升特钢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永贵,开平市合升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3062号申请执行人谭永贵,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伟宁,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开平市合升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继华。关于谭永贵与开平市合升特钢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开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开劳仲案非终字(2013)第137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开平市合升特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2012年3月17日至2012年7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379元;二、被执行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及生活费4560元给申请执行人,合计2243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3年12月19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没有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开平市合升特钢有限公司由于拖欠多人款项,并由另案整体拍卖处理被执行人开平市合升特钢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待处理完毕后再依法进行分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开平市合升特钢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已在整体拍卖过程中,待处理完毕后再依法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30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勇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梁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