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8-10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223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丽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丽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223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森林公园千叶花园紫荆苑一座首层。法定代表人李朗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陈丽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丽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以“与被告友好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丽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伟庭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慧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