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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中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周某甲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资中民初字第4号原告周某甲,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易建华,资中县鱼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原告周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易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上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8年7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1月20日生育子周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姻基础差,性格不合,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在儿子2岁时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也未回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同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8年7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1月20日生育子周某乙(现随原告生活),被告于2000年7月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婚姻登记档案、资中县鱼溪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被调查人周某丙、周某丁、周某乙的调查笔录及证人周吉胜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周某甲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五)项、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周某乙随原告周某甲生活。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忠代理审判员  王建雄人民陪审员  王化德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