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某、吴某某、牟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吴某某,牟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4)昌执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牟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吴某、吴某某、牟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某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01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有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