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张杰与宽甸银龙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宽甸银龙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民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张杰。被执行人:宽甸银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八河川镇蜂蜜沟村。法定代表人:徐银思,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宽甸银龙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宽民一初字第00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款39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动工资款3933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4008元,现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3)宽民一初字第001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柏森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