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法执字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法执字54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1969年某月某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1975年某月某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北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孙某某和原告何某某达成协议,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孙某某于2014年10月1日还款30000元,余款2015年至2016年10月前全部还清。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还款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由于该案履行期限较长,故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方审 判 员 敖 敏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马静兆附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